晋教财[2011]25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的专门规定,是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校要深入学习《规定》,充分认识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教育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措施;是促进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廉洁勤政、依法治校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的各项任务发挥积极作用。
二、明确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根据《规定》,各地、各高校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确定审计内容,同时要在审计内容基础上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地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内控制度建设、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三、公开审计结果,严格责任追究
从2011年开始,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公告和重大问题向党组织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要专门研究处理。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