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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24 18:37:24 作者:admin 点击数: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意见  

晋办发﹝201324  

2013     12     14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院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经济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建立,把组织监督、纪检督察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完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具有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剑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我省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象包括: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党委、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由各级审计机关分级组织实施。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省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市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市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县级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县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审计机关分别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做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审计机关采取自省组织实施、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等方式进行。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审计机关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三、    注重发挥各级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或领导组的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制度。联席会议或领导组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重要事项。领导组组长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担任。联席会议或领导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或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审计机关,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或领导组决定的有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和组织理论研讨,办理有关领导和联席会议或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承办联席会议或领导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组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或同职级领导。  

四、    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制定审计计划。审计计划要按照“突出重点,以任中审计为主,积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的原则进行。党政领导干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再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或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组织部门可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向审计机关追加审计委托建议。  

五、    准确把握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橡树党委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在审计以上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放在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六、  严格组织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联席会议或领导组成员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事项。联席会议或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做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或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谈话等形式就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有关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相关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或领导组有关成员的意见。本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或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述,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述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七、    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机关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加强审计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董事会内通报审计结果。对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予以落实。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将审计记过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规定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讲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在制定企业改组改制等方案和国有产权处置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根据审计结果晚上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有关考核奖惩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向本级党委。政府作出专题报告,提出审计建议,并对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做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形式对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是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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