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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晋国资监审[2007]133号
 
发布时间:2015-12-31 18:45:53 作者:admin 点击数:

晋国资监审[2007]1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一)实施细则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二)实施细则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根据企业内部分工,企业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以及企业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也就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基于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三)实施细则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所在企业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也就是指除了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以外,作为一名企业的负责人,不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对本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经济问题都应负有一定责任,即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一)审计时间范围。在选取审计时间时,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审计期间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应与被审计人的任职期间一致;

2、审计期间的选择要结合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对于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较长的,审计期间可以短于任职期间,但对于重大事项应追溯至被审计人实际任职期间的期初;

3、审计期间应以会计年度作为起止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的责任界定,以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任期为准。

(二)审计资产范围。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1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2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
  
3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4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  

5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  

6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五条 实施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第六条 审计准备阶段是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下达的审计指令,由省国资委审计部门组织进行审计立项、发放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任务;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审计组、组织召开由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立项。省国资委审计部门根据省国资委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做出审计安排。
  
第八条 省国资委审计部门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省国资委审计部门会同审计组编制,报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执行。

(二)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方案。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编制审计计划的依据;

 (三)审计范围

 (四)审计对象

  (五)审计内容重点与审计实施步骤;

 (六)审计组织与分工

 (七)审计时间安排;
   (八)审计工作要求和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即以实施审计工作;
  (二)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省国资委派出工作人员与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机关或机构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由国资委派出。 审计组组长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负责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方案;

(三)负责带领审计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并解决有关重要事项和问题;

(五)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起草,经省国资委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参加人员情况及会议安排;

(二)审计项目组长宣读审计通知,发布审计公告;

(三)审计项目组长介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情况、本次审计工作安排及有关工作要求;

(四)被审计人述职;

(五)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包括审计工作初步方案,审计人员及分组情况,审计时间安排,审计重点内容,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事项等;

(六)被审计企业现任负责人发言;

(七)布置企业按照审计组要求发布审计公告,设置审计意见箱,并将审计公告以文件形式下发各级子企业;

(八)其他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前调查审前调查一般在审计进点会进行,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召开进点会,可先开始审前调查工作,后召开进点会。

审计组在编写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下列情况:
  (一)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经济环境,包括国民经济景气程度、利率、通货膨胀水平,政府的财政、货币、税收、贸易等政策,汇率及外汇管制情况。

(二)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行业情况,包括市场供求与竞争、经营的周期性或季节性、产品生产技术变化、经营风险、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行业的关键指标及统计数据、环保要求及问题、行业运用的法规、行业特定会计惯例及问题、行业其他特殊惯例。

(三)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人员素质以及企业财务与审计机构设置运转和人员配置等情况,企业的经营范围、关联方关系、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四)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六条 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根据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企业设立、沿革、发展概况;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企业的产权关系、组织架构、部门设置及重要子企业情况;原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等;
  (二)编制的依据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对象。介绍审计范围选择的原则和依据,列示被审计子企业名单及主要指标,简要介绍重点审计企业情况;

(五)审计的重点内容。介绍审计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拟审计的重点内容。如: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各审计年度财务决算编制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六)审计程序和方法;
  (七)审计工作时间、人员安排 详细介绍各阶段的具体时间与人员安排,项目分组情况,各小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和任务;
  (八)企业访谈和问卷调查工作方案包括访谈对象的选择、访谈的主要问题、调查问卷的设计,调查问卷的发放方式和发放范围;
  (九)审计组织和质量控制叙述审计工作的组织情况、审计工作纪律和要求,以及审计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十)审计配合与沟通;
  (十一)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组分工。审计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和审计业务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分工。对规模较大有总机构的企业,可组成若干个审计组分工实施审计,各审计组应合理分工。
  
(一)企业本部审计小组。企业本部审计小组除承担统揽整个审计项目的组织和对外协调、联络,承担具体的审计任务以外,还应负责审计结果报告的起草工作。 
  
(二)下属企业审计小组。负责对全资企业、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执行情况,经济活动中涉及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问题等事项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省国资委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和所在企业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企业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 收集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依据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提供如下资料并做出承诺
  (一)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
  1企业领导人员关于任期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及建议等;

 2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3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4任期内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5任期内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6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7企业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8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审计组要求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提交的材料包:
  1、任期内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年度经营计划、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上级管理部门、国资部门下达的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相关的考核指标      

3、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

4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5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6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

7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查证资料

8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历年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9、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10、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帐单等外部资料;

 11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一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省国资委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省国资委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重新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检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判断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识别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评价内部控制的水平,设计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

 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评。测评的主要方法是: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测评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根据测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中,应结合对了解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相适应的。
  
(二)内部控制测评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被审计企业提供基本情况和审计方案。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签订意见。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四)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六)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执行。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五)引用的法规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前,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初步交换审计意见,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被审计企业的领导班子、主要业务部门及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开展访谈工作。

 第三十条 组织开展职工问卷调查。

 审计报告阶段

第三十一条审计报告的撰写、审核、修改、定稿。

(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的基础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审核定稿,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须征求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的意见。

(三)由审计组组长组织当面征求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意见,审计项目组应将与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交换意见的情况整理形成书面资料。

(四)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合理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五)经过审计报告初稿修改后,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正式征求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的意见。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六)经过正式征求意见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再次修改,并向省国资委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省国资委送达企业并抄送被审计人。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的工作报告,应由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组成。
  (一)标题。关于***(姓名)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应为委托人。  

(三)正文。主要包括:
  1、前言。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组织、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

2、报告正文。

1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两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被审计单位的设立、沿革、发展状况;企业的主要业务情况;企业的产权关系、组织架构、部门设置及重要子企业情况;企业职工人数;核算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状况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经历、任职期间、任期内管的工作范围及工作职责等内容。
  
2)审计实施情况。包括审计范围的实施、审计人员组成及审计分工实施。主要叙述审计资产量、审计户数及审计人员各阶段分组情况。

3)被审计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前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变化原因、审计任期内各年经营成果、审计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被审计人的主要业绩。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

5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会计信息、重大经营决策、内部控制、改制改组、不良资产等方面的问题。

会计信息方面。主要反映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企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财务核算是否规范,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有无报表合并问题,有无隐瞒或者夸大利润问题。

重大经营决策方面。主要反映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反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决策过程是否科学、严谨,前期调研是否充分,决策项目的后期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有严重亏损等问题。

内部控制方面。主要反映被审计企业是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是否到位、是否流于形式,有没有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改制改组方面。主要反映被审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公开和透明,改制程序是否规范,改制财务审计是否严格,资产评估是否真实,有无虚构虚增成本,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无企业内外勾结、违规审批、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问题。

不良资产情况。主要反映被审计企业截至到审计期间存在的不良资产情况,尤其是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新增的不良资产,占总资产比率,消化以前年度不良资产情况、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情况,清产核资后仍存在的不良资产情况,以及尚有潜在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以及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6)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该部分主要描述的内容:一是简要评价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二是界定被审计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7说明企业领导人员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指令中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特别指定的审计内容;由于审计手段的限制,审计中发现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疑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和单位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9审计建议。对审计查实的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建设性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人员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提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建议     

  () 附件。附件包括:审定的任职期间各年度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会计账项调整表;企业领导人绩效评价报告;企业及负责人反馈意见;如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审计建议或者管理建议等。

 (五)签章。由审计组组长签章。

 (六)报告日期。指完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任期内财务效益完成指标、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及其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费用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任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

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一)对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重点审查任期末待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真实性、合规性;

2、长期积压商品物资,重点审查任期末积压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以上但尚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物资;  

3、不良投资,重点审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濒临破产、倒闭、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等,包括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4、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5、处于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状态下的资产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6、潜亏,重点审查企业未足额计提或者摊销的成本费用;

7、挂账,重点审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者政策性等因素形成的,并经财务认定和记录,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或者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  

8、经营亏损挂账,重点审查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 

9、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

10、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

    (二)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减值准备;

2、应转销而未转销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和费用;

3、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及修理支出尚未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因未遵循谨慎性原则随意延长折旧年限而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结转下期的金额;  

4、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状态下的资产,由于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计费用和负债而虚增的金额;

 5、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

 6、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六条 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审计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
    
(一)任期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二)任期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任期经营成果的调整。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一)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融资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有关决策是否有相关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履行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有关决策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四)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 

(五)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

(二)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

(三)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

(四)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审计,应当在查明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重点审计企业财务效益状况指标、资产营运状况指标、偿债能力状况指标、发展能力状况指标、社会贡献状况指标五个方面。
  
(一)财务效益状况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年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两个指标结合使用,分别反映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国有资本总体保值增值状况和年平均状况。
计算公式分别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期(年)末所有者权益÷期(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当财政(国资)部门有统一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或有相应的考核指标时,应逐年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与之对比。
  任期年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n×100
  在计算期末所有者权益时,对于下列因素应作调整。
  调减因素为: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非任期内因素造成增加的国有资本。
  调增因素为: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有资本;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减的国有资本;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的国有资本;非任期内因素造成减少的国有资本。
  
2净资产收益率和任期年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结合使用,反映投入企业的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综合效益的核心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用于表示逐年水平,任期年均净资产收益率用于表示任期内各年的平均水平。

计算公式分别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企业所得税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余额+年末净资产余额)÷2
  任期年均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n×100
  
(二)资产营运状况指标。
  不良资产比率。该指标反映企业资产质量的总体状况。
 

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已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期末资产总额×100
  对企业不良资产的具体状况可以通过以下指标予以反映:不良投资比率、三年以上应收帐款比率、积压商品物资比率、固定资产闲置比率。
 
 1不良投资比率。
  计算公式为:
  不良投资比率=不良长期投资÷期(年)末长期投资总额×100%
  
2三年以上应收帐款比率。
  计算公式为:
  三年以上应收帐款比率=三年以上应收帐款÷年末应收帐款总额×100
  
3积压商品物资比率。
  计算公式为:
  积压商品物资比率=积压商品物资÷年末存货总额×100%
  
4固定资产闲置比率。
  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闲置比率=(年末不需用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未使用固定资产原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
  
(三)偿债能力状况指标。
  资产负债率。该指标反映企业某期间内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状况的综合指标。
  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四)发展能力状况指标。
  
1总资产增长率和任期年均总资产增长率。两个指标用于衡量企业资产的增长情况,评价企业经营规模总量上的扩张程度。总资产增长率用于表示增长的总体水平,任期年均总资产增长率用于表示任期内各年增长的平均水平。
  计算公式分别为:
  总资产增长率=(任期末资产总额÷任期初资产总额-1×100%
  任期年均总资产增长率=
[(任期末资产总额 ÷任期初资产总额)1/n-1]×100%
  n=任职年限(完整会计年度)
  
2利润增长率和任期年均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分别反映企业利润增长的逐年水平和任期内各年平均水平。当出现亏损时不计算利润增长率(连续亏损时可以计算减亏幅度指标或增亏幅度指标)。当任期内各年度均盈利且利润额逐年增长时,可以计算任期年均利润增长率。
  计算公式分别为:
  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上年利润-1×100%
  任期年均利润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n×100
  n=纳入计算的年度数
  
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任期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两指标分别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逐年水平和任期内各年平均水平。当任期内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增长时,可以计算任期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非完整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范围。
  计算公式分别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1×100%
  任期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n×100
  n=纳入计算的年度数
  
4固定资产成新率。该指标表示企业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反映固定资产用于再生产的能力。
  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成新率=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固定资产原值×100%
  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年初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净值)÷2
  平均固定资产原值=(年初固定资产原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2
  
(五)社会贡献状况指标。
  
1上缴税收增长率和任期年均上缴税收增长率。两个指标表示企业上缴国家税收的增长幅度,反映企业创造国家税收的贡献大小。上缴税收增长率用于表示各年增长水平,任期年均上缴税收增长率用于表示任期内各年增长的平均水平。当各年上缴税收逐年增长时,可以计算任期年均上缴税收增长率。
  计算公式分别为:
  税收增长率=(本年上缴税收÷上年上缴税收-1×100%
  任期年均上缴税收增长率
税收增长率÷n×100

n=纳入计算的年度数
  
2医疗、养老、失业统筹资金缴纳率。该指标表示企业的医疗、养老、失业三项统筹资金是否足额缴纳,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对职工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
  计算公式为:
  医疗、养老、失业统筹资金缴纳率=任期累计三项统筹已缴数÷任期三项统筹应缴数×100%
  
3工资总额增长率和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增长率。两个指标分别反映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各年增长水平。

计算公式分别为:
  工资总额增长率=(本年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1×100%
  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增长率=(本年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上年职工人均工资收入-1×100%
  在对上述五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时,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为完成这些经济指标所做的工作。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情况审计。

1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无以权谋私、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洁规定的问题。 
  
2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需要审计查证的事项。
  
3根据群众反映,需要审计查证有关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方面的问题。 
  
4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十一 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事项。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四十二条 经济责任评价是指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象等造成的人为误差。

  (二)全面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贡献,全面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三)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四)发展性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本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第四十三条 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实施方案中所规定的内容和职责范围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能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
  
第四十四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方法。审计人员应当参照考核指标或其他有关经济指标,将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对比评价以及其他评价方法结合起来,同时坚持以写实的手法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的主要贡献,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

第七章 质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 审计项目组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被审计企业或者被审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当进入审计项目组; 

(二)审计组应当取得企业关于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的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三)审计项目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计复核制度;

(四)审计项目组对于难以把握的专业难题,可以请专家出具意见书;对未经审计的项目或内容不予评议;审计中发现违纪和涉嫌违法问题时,要及时向委托方反映,由委托方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通过委托方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联系,将了解的被审计企业财务管理情况与干部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负责人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以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审计程序上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审计计划质量控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三部分。

第四十八条 审计计划质量控制。

(一)在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前,应认真考虑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等,并事先评估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二)制定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同时明确项目审计的工作目标、工作顺序、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等;

(三)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保证审计计划的严肃性和落到实处。

第四十九条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

(一)加强过程指导与监督,应对各个层次的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和监督;
    
(二)合理分配现场审计任务,并根据审计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审计人员应完成的程序、目标及重要性;

(三)关注重大财务欺诈、关联方交易及非货币性交易等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重要事项;  

(四)重视对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控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五)注重现场检查与复核工作;

(六)对于现场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注意及时沟通。

第五十条 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

(一)审计项目组应以前期有效审计工作为基础,以合格证据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评判标准,及时整理、分析和总结,得出恰当的审计和评价结论,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重视并切实做好有关报告的层层复核工作;

(三)经与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交换意见后,有关交换意见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以保留,并将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项目组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修改之处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再次复核。

第八章 审计责任与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委托方和被审计企业应当协调配合审计组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方应做好整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提出审计质量要求并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复核。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企业应积极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经营管理中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事项;

(二)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特别是有关未决诉讼、抵押借款、投资融资、银行存款、担保等方面的资料;

(三)说明有无账外资产,有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等;

(四)说明在财务、会计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第五十四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应认真遵守以下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审计人员应当认真遵守与委托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所规定的各类约定,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规定以及《审计准则》的要求,按时完成受托项目的审计等工作。

(二)审计中,如对审计期间或审计范围进行延伸审计时,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三)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披露。

(四)有关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难点等,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方。

(五)审计项目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机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资料泄露给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

(六)审计项目组人员应自备个人所需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不得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

(七)被审计企业应按本单位一般接待及差旅标准为审计项目组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及因公外出费用。审计项目组人员不得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在被审计企业报销任何私人费用。

(八)审计项目组人员不得索要或者接受被审计企业任何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国资委直接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企业。

第六十二条 省国资委委托重组企业或者托管企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比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企业内部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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