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审内审〔2016〕63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各市、县(市、区)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增收节支、服务改革、促进发展等方面作用,现就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强化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重要意义,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充分认识《意见》重要意义。《意见》是省政府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的纲领性文件,对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举措。对开创内部审计工作新局面,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机制。要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在核心业务流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约束机制。建立与业务及管理相适应的授权管理体系,科学分配权力,审慎确定权限,做到各岗位人员权责一致,努力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安全完整,经济和会计信息准确可靠,努力提高经济社会效能。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内审工作机制健康运行
(三)抓好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已经设有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正常运行、健康发展;对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尚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也要按照《意见》要求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各单位要严把审计人员入口关,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担当内部审计工作。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履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作风过硬的内部审计工作队伍。
(四)坚持内部审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内部审计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五)强化审计工作保障机制。各单位要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保障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六)加强审计资源整合。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方式,利用社会审计资源解决审计机构力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困难和问题。
要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的操作流程和行为,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制度,明确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内部审计相关工作的具体方式,加强审计资源整合,增强内部审计效能。
三、围绕大局,突出重点,创新方法,有步骤地推进审计“全覆盖”
(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审计重点。各单位要将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重中之重,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规范单位财务行为、控制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的,创新审计工作方法,突出审计重点,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大对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力度,加大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力度,加大对各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和风险隐患的监督和揭示力度,加大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力度,加大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力度,助推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济质量效益提升,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
(八)进一步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各单位要把内部所有部门纳入中长期审计监督规划,逐步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九)创新审计工作方法。各单位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审计信息资源体系建设,依托各部门业务数据建立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内部审计网络系统,积极推行部门信息集中管理下的联网审计模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四、提升人员素质,强化质量控制,全面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十)着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内部审计人员新任职和后续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以优良的业务能力和过硬的工作作风,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十一)严格审计质量控制。各单位要将审计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抓住审计工作重点,严格过程管理,明确质量问责,推行审理复核等途径,确保审计项目质量。
(十二)建立健全业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业务会议、目标责任考核、审计质量问责、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规范性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效能化。
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形成内外联动的工作合力
(十三)增强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指导。各地国家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每年定期检查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核查内部审计成果,并将核查结果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积极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国家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十四)加强沟通交流,实现内外联动、资源共享。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听取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的意见。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主动与国家审计机关加强联系、沟通。对国家审计机关检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确保内部审计职能有效发挥。
山西省审计厅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