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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0-03-26 20:42:57 作者:admin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经济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监督与评价的职责;

(四)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权限和职责进行正式规范,并报经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批准。内部审计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内部审计目标;

(二)  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

(三)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一)集中管理制下,可对下级组织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委派制;

(二)分级管理制下,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计划编制;

(二)人力资源管理;

(三)组织协调;

    (四)领导与沟通;

(五)审计项目业务控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可以分为部门管理和项目管理两个层次。部门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是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章  部门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确保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该项管理包括: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安排;

(四)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及专业能力分析;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  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

(二)  审计工作的安排;

(三)  内部审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               

(四)  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要求;

(五)  审计工作的研究和发展;

(六)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审计工作手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权限和职责的说明;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工作说明;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说明;

   (四)主要审计工作流程;

   (五)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六)内部审计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

   (七)内部审计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在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组织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指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经常的沟通,定期向其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通过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项目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审计项目业务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以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批项目审计计划;

   (三)对审计项目的实施进行总体督导;

   (四)审定并签发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管理负直接责任。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二)制定审计方案;

   (三)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五)编制审计报告;

   (六)组织后续审计的实施;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管理辅助手段,完善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这些管理辅助手段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工作授权表;

   (二)审计任务清单;

   (三)审计会议议程;

   (四)审计工作底稿检查表;

   (五)审计文书跟踪表;

(六)其他管理辅助手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项目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6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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